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劳办〔2003〕23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业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积极探索创办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基地,根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七月七日
天津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精神,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4050)尽快实现再就业,探索创办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基地。现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基地是指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形式创办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为辅,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经济实体.该实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再就业基地应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社区服务业、手工业和种养植业的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办再就业基地。①企业产品和服务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需求;②应有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设施;③就业岗位不少于100个,其中承诺临时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预留空岗);④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
第四条 申办再就业基地的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由组建再就业基地的经济实体按隶属关系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进行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办再就业基地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立再就业基地的可行性报告及职工花名册;
4、再就业基地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5、经营服务厂房(场地)证明复印件;
6、承诺临时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具体岗位数量;
7.下岗失业人员证明材料(《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
(二)认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过项目论证、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等程序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天津市再就业基地”并颁发铜牌。
第五条 再就业基地的扶持政策
(一)新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可按津劳局〔2003〕58号、118号文件认定为劳服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并享受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再就业基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采取后置拨付办法,额度根据再就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予以确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贴具体标准是从业时间3个月以下的(含三个月),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4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3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含半年),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半年以上9个月以下的(含九个月),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9个月以上至一年的,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岗位补贴申请、拨付、管理与监督
(一)审查——岗位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原则。再就业基地必须每月按时向就业人员发放工资,于季度终5日前,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申请上季度的岗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岗位补贴的请示;
2.从业人员名册;
3.职业工资表;
4.再就业基地开户行和帐户。
(二)拨付——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对再就业基地材料进行审查,于季度后10日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将岗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再就业基地的账户。
(三)管理与监督。再就业基地财务应设立岗位补贴科目,记载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岗位补贴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用于安置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借安置为名,虚报、冒领、骗取和滥用补贴资金的,市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收回铜牌,追回扶持资金。
第七条 再就业基地的管理
(一)再就业基地根据生产和服务需要,招用本系统和社会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基地推荐信》接收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暂存其下岗失业证明或《再就业优惠证》。在基地工作满一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如无其他问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下岗失业人员退出再就业基地时,需向主管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局(总公司)报告,并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再就业基地按月、季向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局(总公司)报送生产经营、人员变化、劳动工资、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
(三)再就业基地实行年检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调研、服务、指导帮助解决问题。每年第四季度对再就业基地人员安置、岗位补贴使用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不再给予政策扶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再就业基地的政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原再就业基地确实当年新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