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办市商委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商委《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业经营体制改革,促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网络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
我市自1994年在商贸零售领域推行连锁经营以来,销售额每年以40%以上的速度递增,连锁经营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逐年增加。2003年连锁经营销售总额达21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18%。连锁经营促进了传统商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调整了商业结构,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加快了流通现代化步伐。连锁经营作为现代流通方式的主要实现形式,我市各种类型的超市、大卖场、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等已经遍布中心商业区和居民社区。在促进商贸流通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市城乡居民的消费方式和习惯,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同时,由于连锁经营实行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防止了假冒伪劣商品的进入,在方便和丰富居民生活的基础上,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连锁经营在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提升城市和社区载体地位中的重要性。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流通领域激烈的市场竞争,采取措施,促进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通过大流通,带动大发展,实现我市从传统商业向现代商贸流通的转变。
二、采取多种形式,促进我市连锁经营的发展
(一)促进连锁经营结构的合理化和多样化。以便民、为民、利民为指导思想,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制定和完善商业网点设施发展规划。鼓励现有的连锁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管理规范的连锁经营企业可以进行试点工作,引导其通过资产重组、租赁、买断等多种途径,实现连锁规模的迅速扩张。要推进传统百货店向现代百货、购物中心等业态转型和功能创新。在经营形式上要加强对大卖场的规划控制,重点发展便利店和社区便民店。同时,按照连锁经营的规范要求,大力发展特色鲜明、主题突出的各类专卖店和专业店。要加快农贸市场的超市化改造步伐,鼓励多元化投资开办生鲜超市。鼓励连锁经营向第三产业的各个领域发展,促进连锁经营规模化。鼓励已具备一定规模的连锁企业到市外开拓市场,同时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连锁企业集团在我市投资发展。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向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提供服务引导,并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继续改善投资环境,使更多的知名连锁企业将总部或区域分部设在我市。
(二)加快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要逐步提高连锁经营企业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比例,推进大型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建设,建立高效率的配送体系。积极培育现代物流配送企业,鼓励其与店铺较少、规模较小的中小连锁企业合作,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企业,形成社会化的高效运转的配送网络。
(三)积极稳妥推进特许经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为切入点,推动特许经营发展。积极利用、开发传统品牌,形成规范化、易扩张、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特许经营体系。通过区域特许经营等方式,引进国际著名特许品牌。
(四)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随着我国商业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外资进入我国零售业的形式、数量、地域、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已经陆续取消,我市内资连锁企业应积极、主动引进和吸收国际先进的连锁经营技术、营销技术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通过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和合作,促进内资连锁企业在竞争中发展。
三、为连锁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1.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设立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不再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2.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即可。
3、所有连锁经营企业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总部和各门店需单独申领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证。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各门店持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所在地烟草专卖局可以对其经营资金、经营场所等条件免予审查,但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优先考虑,重点照顾。直营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各门店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资格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区、县)内,可由总部统一向所在地烟草公司订货,由门店所在地烟草部门分别负责送货。
(二)对具备条件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要纳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范围。有关部门要对与物流配送中心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要对物流配送中心符合条件的送货车辆尽可能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三)规范对连锁企业的各种检查。
1.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的各种监督检验和检查等,应由市一级主管部门或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所在区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工商、环保、质监、城管、物价等有关部门参加,集中进行,防止市、区两级部门重复交叉检验检查。检验检查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任何人和部门不得另立规定或借机刁难、以权谋私。
2、对连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的商品,应按照有关规定集中在其配送中心或总部予以抽查,原则上不再对其门店的该类商品重复检验检查。对连锁经营企业下属门店自行采购和现场制售商品的抽查比例和频率,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各有关部门对已检验检查的连锁企业应留存检验检查的记录。不同部门及同一部门的上、下级机构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对同一检查项目重复检验检查。
4.执法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检验检查时,应坚持抽查不收费的原则。对依法需要暂扣、取样的商品,应开具抽样和暂扣清单,以标准计量单位标明暂扣商品的数量。
5.执法部门在履行检验检查职责时,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告知被检验检查企业有关检验检查计划、规定、抽样标准及处罚依据。
四、连锁经营企业要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一)连锁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各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实行“先行负责制”,出售的商品质量问题由经销门店负责解决。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要严把进货渠道,加强对总部本身及下属门店自行采购和现场制售商品的质量管理,出现质量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