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4-13    浏览次数:3

  天津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津政发〔2004〕91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

  (一)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市实现“三步走”战略的重大举措之一。今后一个时期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步走”战略,以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抢抓机遇,与时俱进,放心放开发展,求新求快求高,做优做大做强,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各级政府要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搞好服务。要努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依法加强管理与监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搭建有效的载体,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努力培育和发展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类市场主体,促进自发的经济要素成长为新的市场主体,促进国有企业通过改革改组改制成为股份制的市场主体,促进国内外资本和企业进入本市成为本市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吸纳、激活、盘活各种资本,努力使资金运作活起来。要积极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加快公有制企业改革步伐,推进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真正使企业活起来。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引导社会各界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鼓励和参与投资创业,使人的创造力活起来。

  (三)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以及联系企业与政府的纽带作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制定发展规划,组织行业内企业依法经营、依法自律和依法维权;认真履行行业技术培训、行业资格认证、行业服务标准制定、行业技能资质考核、行业产品价格协调、行业经济指标统计等职能,真正成为政府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手。

  (四)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业要加强道德建设和信用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接受行业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防范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依法纳税,依法缴纳应由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金,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五)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坚决取消,对应当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条件。今后,对确有必要设定的涉及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以听证会或论证会的形式充分听取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限期等内容。

  (六)下放工商登记权限。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公司,委托各工商分局核准;无需照前审批的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和变更登记,下放到工商所办理。

  (七)积极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各照前审批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八)积极试行“一门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先发证照、事后检查”的告知承诺制度。在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基础上,由工商部门代审批部门告知企业审批须知,审批部门根据企业的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执照。审批部门在发照后的6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吊销其证照或由审批部门建议工商部门核销其营业范围。

  (九)全面实行企业属地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以工商部门作为第一责任单位,税务、劳动保障、质监和统计等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严格实行企业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核发登记证,并载明工商注册登记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确保企业注册登记的信息代码完整、统一。

  (十)提高个体工商户纳税的起征点。提高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提高销售货物等应征收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服务行业等应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应税劳务的税收起征点。

  (十一)简化税费征收办法。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等纳税方式缴纳税费。非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可通过远程电子申报方式缴纳税费。对在各类市场内经营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代征税费。除上述情况以外的个体工商户税费征收,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制定简便易行的征收办法。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税款的办法。对采取统一经营、微机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直营连锁企业,由总部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统一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十二)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凡设定年检事项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行政许可法》应保留的年检项目,要简化程序,压缩内容,积极推行网上年检,网上年检要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完毕。工商部门要减少企业年检内容,简化网检审查程序,降低年检费用,实行年检报告书的核准、盖章、缴费、贴花一次完成;扩大免检范围,对设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工商法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逾期未年检并确有特殊原因的,不论是否事先申请缓检,不再罚款。

  (十三)全面推行调账检查和送达审计制度。税务部门对企业例行的税务检查,每年最多进行一次,除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企业检查以外,一般实行调账检查。除依法授权外,审计机关不得对私营企业实施审计,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进行审计时,一般应当按照企业审计管辖范围实行送达审计。检查和审计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十四)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按照公开、统一、平等的原则,进一步搞好市和区县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加强网上服务,公开政务信息,提供行政许可网上受理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增加服务功能,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和公众留言等交互平台;解答企业和公众提出的各种问题,收集整理企业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对企业发展的信息化服务支撑。

  (十五)建立健全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市和区县(含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和街道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统计信息体系,全面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育、发展情况,并作为反映经济景气状况的重要经济指数,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六)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建立政策法规和经济信息平台,为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法规信息、政务信息和商务信息。

  三、放宽市场准入和企业改制条件

  (十七)实行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企业,首期缴付额占注册资本10%的即可注册,最低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齐。

  (十八)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制度。在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的同时,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额较大、项目建设周期长、需要有较长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可以核发一定期限、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十九)放宽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至5000万元,子公司的数量放宽为至少3个。其中,以高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至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行业从其规定。

  (二十)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除市政府明确的市区主要景观道路和交通主干线外,个体私营企业的住所系租用旅馆、饭店、写字楼、公寓楼和经登记注册能提供经营场所市场的,只提交出租方加盖登记备案机关印章的证、照复印件,不再提交产权证明。住宅房屋改为其他用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改革注册登记住所权属证明方式。对产权人确实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其他派出机构、依法登记的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租用经登记注册的市场摊位进行注册。各区县要选择1至2条街道,开展将沿街底商统一规划置换改造为经营场所的试点工作。

  (二十二)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制。凡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流通型企业,均可办理进出口资格登记。进出口资格实行“照后登记”的管理办法。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上述标准,工商部门可在企业注册时为其登记进出口经营范围,发放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相关文件到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十三)依法放开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领域的限制。特许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核或许可的业务范围核定;一般经营项目按企业申请的业务范围核定,或者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超出核定范围从事一般项目经营的,不视为超范围经营。放宽企业投资限制,企业依法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工商部门不再审查其对外投资累计数额。深化电力、交通、市政、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完善行业竞争机制。允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对需要办理的项目立项等行政审批事项,凡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二十四)简化改制要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十五)据实甄别确认企业性质。对名为国有企业实为个人投资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凭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管理机构出具的界定产权性质的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投资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按照《关于区县个人投资“挂靠”集体企业脱钩规范操作的意见》(津体改发〔2003〕6号)的规定办理。对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变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二十六)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集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以及摘掉“红帽子”“洋帽子”的私营企业,其资产评估、产权过户、土地使用权过户等涉及的各项费用,按现行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加强融资支持

  (二十七)建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体系。搞好信用体系的制度建设,使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使用规范化;扩大采集范围,使信用信息内容充实,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面貌;注重开发利用信用信息资源,依法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有关部门要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对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的企业实行信用监管,免除日常检查。

  (二十八)制定和实施信用户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在城市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中,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信用户,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对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的信用户发放信用贷款。

  (二十九)鼓励扩大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面向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零售业务。市财政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

  (三十)充分发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管理中心贷款担保作用。市财政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在5年内每年扩充贷款担保基金规模,适度降低贷款担保条件,扩大贷款担保范围。鼓励区县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充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从其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已交企业所得税区县留成部分。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区县政府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

  (三十一)鼓励社会开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各商业银行应与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在本行开立账户并交存贷款担保基金、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控制和不良贷款代位清偿等制度的贷款担保机构所担保的企业,按照贷款管理规定,以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一定倍数积极发放贷款。对新开办的贷款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二)制定和实施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法人与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三十三)积极开展职工持股信托,鼓励企业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法规通过信托持股的方式,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后,作为出资人投资企业。

  (三十四)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解决上市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主业,提高经济效益,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不断增强直接融资能力。加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投资者进入与退出市场机制。

  五、加大鼓励扶持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市和区县政府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定表彰优秀私营企业活动。把年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量并有发展前景的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列为重点帮扶对象,实行定向对口帮扶指导,促其做优做大做强。对重点帮扶的私营企业,可按其贡献给予奖励。

  (三十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发展。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对科技型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度发生额增长达到规定比例的,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的以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设备折旧。

  (三十七)制定和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部门要参照城镇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郊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小城镇企业和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我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三十八)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三十九)积极办理土地和产权等相关手续。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因历史原因利用原建筑搞建设或办企业, 以及摘“红帽子”企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有关产权证的,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制定具体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照招、拍、挂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租赁期限内建设的厂房及生活办公用房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和产权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鼓励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办法。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兑现减免税费或资金资助等政策。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下岗职工,有关部门要兑现各项鼓励政策。

  (四十一)积极鼓励各区县发展商品市场和专业市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镇建设和集贸市场改造,优先安排市场建设和发展用地,建设商品市场特别是专业市场,以适应市场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为产品提供销售平台,为市场提高集聚效应。

  (四十二)鼓励外地人员来津投资兴业。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本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以及外省市来津创办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地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准,可准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四十三)鼓励社会各界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中小企业。鼓励归侨侨属、港澳同胞眷属、留学归国人员、各类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维护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十四)依法治理“三乱”。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重点清理和取消违法或不合理的年审、年检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检测、检查和培训。不得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凡依法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收费开具的票据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或法定票据。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三乱”行为有权抵制和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限期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征求意见。

  (四十五)实行“三步式”执法。对非故意的一般违规者,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限期未改者再依法惩处的办法。严格控制和减少各种检查,推行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一般以书面检查为主。除国家和本市统一部署的检查和涉法案件检查外,各种定期检查要提前通知企业,不得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进行执法检查时,须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出示执法证件与管辖范围不符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要在企业检查记录上逐一签署姓名、执法证号、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一时难以确认的,要在踊定期限内反馈给接受检查的企业。

  (四十六)实行评比和调研审批制。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控制和减少对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各类评比和调研活动。除特殊情况外,科级单位不得进入企业开展上述工作。需要进入企业开展上述工作的,应当经其上一级主管领导批准。进入企业开展工作的时间,一般应限于一个工作日内。评比、调研工作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有权拒绝。

  (四十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市和区县政府监察机关要加强效能监察,建立投诉专线与投诉信箱,对各级行政部门的勤政、廉政、遵守服务承诺制度、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坚决查处行政不作为和借执法检查之便,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十八)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切实发挥其组织、推动、指导、督查和协调等职能作用,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的投资环境、发展情况等方面工作进行评议,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设在综合经济部门或工商分局,并配备懂经济、会管理、善协调的精干人员专门从事此项工作。

  (四十九)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并依据本文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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