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
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科委《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八日
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为加速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筑和完善科技孵育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线,以构筑创新创业环境为重点,把孵化器建设纳入我市科技发展的整体战略中,按照优化布局、突出重点、机制创新、整体带动的思路,通过优化结构布局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孵化器的孵化和辐射作用。集中目标,整合资源,聚集人才,加强引导,带动全社会的投入,建设国内一流、布局合理的创业孵育体系,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支撑环境,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断完善适合我市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培育的发展环境和整体布局。在改造提升综合型孵化器服务功能、服务水平和服务业绩的同时,突出高新技术产业特点,重点发展专业型孵化器和区域特色产业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向集约化、专业化、多元化、网络化、功能化的科技服务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与原则
(一)我市孵化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政府引导,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我市现有孵化器的服务功能与服务水平;建立面向高新技术领域的专业孵化器群和面向区域经济的特色产业孵化器群。重点建设公共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先进、开放、配套的技术支撑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围绕创新、创业,提供优良的服务。帮助在孵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充分运用风险投资机制,培养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二)我市孵化器建设的原则是:以支撑体系为重点,环境建设为基础,鼓励创新为宗旨,人才培养为杠杆,中介服务为纽带,风险资金为后盾,产业发展为方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需求拉动,多元投资,突出特色,协调发展。坚持系统规划、分类指导、层次推进、资源整合、规范运作的原则。积极提倡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
在宏观布局上,重点引导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石化、汽车、冶金等优势产业,面向各区县特色经济的各类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聚集技术创新及产业化过程的各种资源,推动科技型企业不断创新创业。抓住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新兴产业,完善产业链,加速产业化和集群化。
三、孵化器的主要任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连接技术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社会经济组织,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孵化器,引导和带动科技创新、创业孵育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孵化器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择优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可自愿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各类孵化器,要通过全方位的优质服务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的更快发展。
孵化器应当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吸引科技服务机构入驻,为在孵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要突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创新源头的紧密联系,并广泛建立与社会相关组织的联系网络。引入风险投资和社会融资机制,加快孵化基金、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投融资体系的建设。
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运行质量。聚合孵化资源,增强孵化综合能力。在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同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要促进孵化器的国际化进程,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等;通过建立与国外科学园区、孵化器的伙伴关系,推动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活动与国际接轨,促进科技兴贸的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办孵化器,盘活现有房产、仪器、设备等物业资源以及我市已建的科研中心、工程中心及公共条件平台等科技资源,形成开放格局和共享机制,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充分发挥资源的放大效应。
四、政策措施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设立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资金,重点支持符合我市孵化器建设总体布局和与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结合紧密的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网络等共享设施的建设。
统筹科技资金,集中财力对孵化能力强、政策鼓励范围内的孵化器给予重点资金支持。对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和年度考核合格的孵化器,3年内给予税收扶持政策,即对孵化器自身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孵化器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予以返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按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设立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贷款担保代偿金,在孵企业发生还贷风险时,可由市有关部门给予部分风险代偿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符合市总体布局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新建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对于区县建立的特色产业孵化器,实施市、区两级共建,即在区县政府对孵化器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支持。
(三)对于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的孵化器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样,以体现行业特点,但不能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使用。对于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技主管部门赋予其对在孵企业申报市科技发展计划的初审受理权。同时对于在孵企业申报的项目,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立项。对于在孵企业获得国家有关计划资助的,将优先予以匹配资助。
(四)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孵化器内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可享受天津市软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五)孵化器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发布在孵企业优秀项目,吸引金融资本进入,帮助在孵企业畅通融资渠道。在孵企业毕业以后,市科技主管部门择优对其承担的科技项目予以支持,并帮助协调投融资和信贷支持。要引导研究院所、高校、相关企业、跨国公司的技术中心或实验室进驻孵化器,形成先进的技术开发、实验和检测平台,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在技术研究和开发方面的创新能力,降低开发成本。
(六)建立市孵化器行业协会,加强孵化器行业自律,定期举办孵化器行业发展论坛,促进孵化器经验与信息交流、合作与发展。充分利用我市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优势,组织对孵化器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孵化器管理水平。
启动我市孵化器综合服务信息网络的建设,形成综合服务信息网络,以信息化促进孵化器快速发展,建立各孵化器和相关服务机构网页,为孵化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把孵化器建成信息平台、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