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发布日期:2007-04-13    浏览次数:3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印发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摘要)

  津财建一〔2005〕5号

  一、关于促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税政策

  1、凡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及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摘自《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二、关于促进海河两岸开发改造的财税政策

  3、对企业投资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基础性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广场、码头、停车场(楼)、三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等公共建筑),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2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或投资项目的专营权,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的1年至3年内,给予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4、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对直接从事海河两岸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企业开发改造海河两岸工程取得的下列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在1年至5年内返还已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①转让、拍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建筑物等)取得的收入;

  ②以道路、桥梁、公共建筑等冠名权取得的收入;

  ③以路牌、霓虹灯、灯箱为载体发布广告或转让广告经营权取得的收入;

  ④对转让基础设施所有权取得的一次性转让收入。

  (2)对上述企业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所签订的集资债券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上述企业征用海河两岸开发改造控规范围内的土地、房产,免征在办理土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摘自《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3号)。

  三、关于促进天津机场发展的财税政策

  5、天津机场改扩建工程投入使用后五年内,其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收入,属于市级部分由天津市财政给予返还,属于区县部分由相关区县财政给予返还。

  涉及返还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6、自2004年起十年内,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天津市财政对航空公司给予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

  自2004年起三年内,国际航空、新华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运营的老航线航班缴纳的营业税,继续实行超基数按50%比例返还的优惠政策。

  摘自(天津机场建设与发展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2004年11月9日)。

  四、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财税政策

  7、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8、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9、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税收优惠最长期限为3年。

  10、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从事服务业的企业(以下除外:娱乐业以及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1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到期满为止。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92号)。

  12、凡新办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13、对经市放心早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放心早点工程连锁企业,凡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60%以上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摘自《关于转发市政府<转发市商委关于推行放心早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13号)。

  五、关于促进金融保险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4、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

  15、对经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在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取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之日起,给予免征营业税3年的优惠政策;2003年1月1日前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凡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经其申请可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累计免税期限不得超过3年。

  摘自《关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6号)。

  16、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17、对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8、金融企业职工取得年终加薪、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可单独计税,即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19、金融企业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按照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金融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摘自《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关于对住房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1〕36号)。

  20、对我市各类银行、信托公司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经主管部门认定并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免征契税和印花税;拍卖、变卖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回收抵债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抵债房地产从事租赁业务的,从租赁之日起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年,从第二年起免征房产税。

  摘自《关于我市金融企业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2〕20号)。

  21、对在我市投资新办的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返还营业税;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两年。

  摘自《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津计政策〔2002〕554号)。

  22、金融机构向天津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摘自《关于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增加专项贷款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3〕5号)。

  23、对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等各项指标进行考核,根据完成指标得分计算年终奖励,每满30分增发一个月工资,不满30分不计。对发放的该项奖励工资,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免征该部分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摘自《批转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实施年终奖励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64号)。

  24、金融企业以股票期权形式给予员工的奖励,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六、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25、在旅游规划主题板块内新开办的旅游开发项目企业,可比照享受海河综合开发改造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

  26、市和区县财政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类旅游项目,自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年门票收入及游艺项目收入的营业税给予全额返还。

  27、对在重点旅游度假区和文化旅游主题板块内投资经营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8、凡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及大型会展等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9、对由总部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旅游企业,可实行统一上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30、对市确定的大型旅游活动,主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31、对旅游企业专门用于旅游营运业务的交通车辆、船只等运输设备,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提取折旧,并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5〕14号)。

  3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七、关于促进文化活动的财税政策

  33、对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活动,组委会在承办过程中取得的广告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专门用于以上活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

  摘自《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八、关于促进社会保障住房发展的财税政策

  34、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代产权人租赁经济房取得的代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租金收入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公产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经济租赁房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与租赁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暂免贴花。

  摘自《关于对我市经济租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2号)。

  九、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35、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摘自《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O04〕1617号)。

  十、关于促进新办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3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十一、关于促进大型企业集团发展的财税政策

  39、对符合市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公司标准的服务企业集团和公司,自核准的次月起,对其母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适当返还,返还后企业所得税率按24%掌握,返还的资金全部用于企业发展。

  摘自《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

  十二、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财税政策

  40、外商投资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且剩余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退还中方投资者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40%税款;对于技术先进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退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全部税款。

  摘自《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6号)。

  41、对投资我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网中国家级主干线、高速公路、一级汽车专用线、大型独立的桥梁及上述各项附属设施等)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市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从获利年度起十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经营期未超过15年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从获利年度起十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经营期未超过15年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减半返还营业税。对2001年及以前已经执行津政发〔1996〕19号文件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未超过2001年实际上缴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超过2001年实际上缴数额部分,返还地方分享收入。

  摘自《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1997〕143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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