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补足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6〕73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津政发[2005]71号),现就补足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社会办理退休的人员,至2008年6月30日止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应当从2003年7月1日至办理退休之月计算本人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缴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8年6月30日以后在社会办理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实施以前办理退休的社会退休人员,已按津政发[2005]71号文件有关规定补缴五年实际缴费的,其实际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重新计算并退回多补的部分。
四、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社会退休人员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8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