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02年进出口税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3-27    浏览次数: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的2002年关税减让义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有关情况各关已对外公告。

  现就有关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则》调整的有关情况

  (一)税目的调整情况

  2002年是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的目录转版年,世界海关组织调整了600多个4位或6位税号。为此,我国的7、8位子目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因转版而发生变化的税目有800多个。对原7、8位子目的去留主要考虑符合WTO原则,确保有关关税政策的落实以及适应科技的发展,适当满足进出口统计等原则而定。因HS转版增加税目168个;另外考虑到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和有关部门的要求,自主增目37个。

  经过以上调整,2002年我国进口税则税目由2001年的7111个增加到7316个,共增税目205个。

  出口税目总数保持不变,仍为37个。

  (二)税率调整情况

  2002年我国关税算术平均水平由15.3%……降低到12%,降幅为21.56%。在7316个税目中,有5332个税目地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降幅面达73%。工业品的平均税率为11.6%,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的平均税率为15.6%,比2001年分别降低了23%和17.5%。降税后,农产品(不包括水产品)平均税率为15.8%;水产品为14.3%;原油及成品油为6.1%;木材、纸及其制品为8.9%;纺织品和服装为17.6%,化工产品为7.9%;交通工具为17.4%;机械产品为9.6%;电子产品为10.7%

  二、关于税则税率适用的若干问题

  (一)有关税则栏目及适用范围已在《关于实施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公告》(海关总署【2001】22号)中明确;有关最惠国税率适用国家和地区已在《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优惠税率适用国家和地区名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1】21号)中明确。

  (二)有关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4号)已经明确。各地海关现场操作时,按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9号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三)对关税配额商品(包括农产品和化肥,详见附件1)执行关税配额的具体办法将另行下达。海关操作时,对报关单“随附单据”栏目中填报关税配额证明代码“t”的,应审核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关税配额证明,才能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否则应按配额外税率征税。

  (四)信息技术产品(以下简称ITA产品)共涉及251个税目,其中15个税目(详见附件2)只是在具备为生产信息技术产品而进口的条件时才适用ITA税率。对进口上述15个税目的商品,报关单“随附单据”栏目中填报信息技术产品代码“s”的,应审核信息产业部签发的《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税率认定证明》海关联(样表及签章印模详见附件3)才能适用ITA税率,否则应按非ITA产品征税。

  (五)关于可能同时适用几种税率的操作说明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22号规定,可能同时适用若干税率时,可由进口商从低选择一种税率并在满足该税率的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例如,对于同时适用配额税率和协定税率的商品,如选择配额内税率,则按本通知二(三)的规定验凭关税配额证明后适用,而不必再验凭本通知二(二)规定满足协定税率的适用条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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