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按照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下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一、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二、附件中所列的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附件: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
附件:
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文莱、马尔代夫、毛里求斯、莱索托、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圣卢西亚、马拉维、乍得、冈比亚、塞内加尔、布基纳法索、斯威士兰、哥斯达黎加、波多黎各、伯里兹、多米尼亚共和国、多米尼加、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所罗门群岛、圣基茨、和尼微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