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3-27    浏览次数:1

海关总署:

  未履行我国加入WTO关税减让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对21个税号的科研胶卷(见附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按5%征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手续比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办理。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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