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知法〔2012〕11号
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知办法字〔2012〕71号)精神,我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2012年全省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凡于2012年8月31日前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随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
二、组织实施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审核,各单位、机构均应当在本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在网上完成相应工作。
专利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开展自检,并认真填报和提交各项年检材料。
三、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审核事项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专利代理机构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的专利代理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的开展情况;
(五)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六)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程序
(一)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2012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dlgl.sipo.gov.cn)填报和提交本专利代理机构及所属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同时,应在年检期间向我局报送下列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2、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纸件和电子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执业情况(含业务数据、诚信执业情况);
(2)为企事业单位服务情况(需提供服务单位名单);
(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代理情况(需提供案件判决书复印件);
(4)分支和办事机构发展情况;
(5)人员培训、员工专业职称情况;
(6)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对我省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我局对提交年检材料并经专利代理人协会完成专利代理人年检审核后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网上审核,提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核意见;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和重新填报年检材料,并告知其原因。
(三)对于材料齐全、内容无误、年检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一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对于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不符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需要限期改正的,我局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核实其是否已按照要求改正,将结果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第二批通过年检、未参加年检以及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信息。
除上述两次公告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针对个别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结果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我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年检结果,对于年检合格的,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副本)上加注本年度年检合格的标记;对于年检不合格的,加注本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标记。
五、工作要求
(一)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核实应当以“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为准。
专利代理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和人数应当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内容一致。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认真如实填报年检登记表的各项内容,不得缺项,并在网上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专利代理机构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年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惩戒。
六、其他事项
(一)年检期间(201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暂停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并停止办理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已于2012年8月31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和专利代理人协会递交了相应申请材料的不受此限。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年检结果时,将一并发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统计的各专利代理机构本年度(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代理专利申请案件的数量。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年检记录栏目已经填满需要换发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将旧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交到我局,由我局收齐并填写“2012年换发注册证(副本)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于2012年10月31日前统一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进行换发。
特此通知。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12年8月2日
联系人:闫宏宇 薛炳新
电 话:0591-87812159 87812130
E-mail:yhy@fjip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