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困难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4-13    浏览次数:5

  关于困难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6〕45号

  为维护困难企业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的权益,支持企业改革,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及《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困难企业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认定的市属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申报享受失业保险资格,补缴欠费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认定的区(县)属困难企业可比照执行。

  二、补欠标准

  属于上述认定范围的困难企业补缴欠费手续时,对确有困难不能全部补缴的,经市、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批准,以人均欠费为标准,按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欠缴额,办理补缴手续。

  三、审核程序

  按上述办法办理补缴欠费的单位,应填报《困难企业补缴失业保险欠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先经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持困难企业认定文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报之月参保人员情况等资料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经市、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本办法补欠。欠费单位凭《申报表》到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补缴欠费手续。

  四、困难企业依《劳动法》26条3款、27条及依法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补缴失业保险欠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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