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科技厅:关于组织申请2012年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1    浏览次数:2

闽科计〔2012〕56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请2012年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福州、泉州市科技局,福州、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2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更多非上市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促进我省科技型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现将组织申请2012年福建省支持国家高新区非上市企业改制进入代办系统补助资金(第二批)(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申办代办系统挂牌的福建省行政区划内(不含计划单列市)的国家高新区非上市企业(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须在国家高新区)。

  (二)每家企业在申办代办系统挂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即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合同并已支付主办券商(包括法律、会计和评估机构)费用不少于10万元、完成企业改制、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每个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补助资金10万元。

  在与主办券商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合同前已改制的企业不能申请企业改制补助。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合同补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合同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与主办券商签订的代办股份转让合同复印件;

  3.支付给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企业改制补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改制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与主办券商签订的代办股份转让合同复印件;

  3.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通过主办券商内核补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主办券商内核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3);

  2.主办券商出具的企业通过内核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主办券商签章的内核意见复印件等);

  3.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包括其它相关材料,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另提供合法有效的变更证明)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依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电子版申请表可在福建省科技厅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下载(www.fjkjt.gov.cn)或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中心”)网站下载(www.fj-innofund.gov.cn)。

  三、申请程序及时间

  (一)企业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中对应的原件(如合同、营业执照、发票、内核意见等)于8月13日前送所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电子版申请表直接发送至:fjinnofund@163.com,邮件标题统一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补助资金申请表—×××高新区×××公司。

  (二) 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对所送材料进行审查,认真核对申请材料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签章后于8月18日前送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审查签章后,于8月25日前报送省科技厅(由省创新资金中心受理)。

  (四)省创新资金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复核以及对账等工作。

  (五)申请材料经省科技厅审核合格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在同一个年度专项经费额度内按申请顺序安排(以各设区市科技局邮寄出的邮戳时间为准,若邮戳时间相同,则按照企业在申办代办系统挂牌过程中完成相应阶段的具体时间)。

  (六)获补助的企业名单将在省科技厅和省创新资金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四、省创新资金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靖

  电 话:0591-87827045

  邮  箱:fjinnofund@163.com

  附件:1.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合同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改制补助资金申请表

  3.通过主办券商内核补助资金申请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7月27 日

  通知全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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