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农业〔2011〕1723号)
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加快我省渔港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项目管理,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福建省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9-2018)》、《福建省渔港建设标准》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公布的《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渔港建设投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港建设贯彻“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结构保重点、加强管理增效益”的指导方针,坚持“突出防灾、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省级资金集中扶持已列入国家和全省规划的渔港项目。
第二章 分类及建设标准
第三条 渔港按其使用功能分为避风型、生产型、综合型。根据服务范围与渔船数量、吞吐能力、发展前景等情况分为四级,即: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二级渔港(避风锚地)、三级渔港(避风岙口),其建设标准根据审批权限,综合参照国家和福建省渔港建设标准实行。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国家二级渔港、国家避风锚地根据国家公布的规划名单安排建设;二级渔港(避风锚地)、三级渔港(避风岙口)根据省政府公布的规划名单安排建设。
第四条 渔港建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港权明确。有政府批准发布的红线图和港章,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和管理部门,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和二级渔港须有县级以上渔港监督机构进驻,有渔港建设总体规划,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渔港的各项功能有效发挥。
(二)所有权明晰。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人按照投资份额享有所有权并承担义务。国家和省级出资部分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享有权益;市、县(区)财政出资部分的权益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明确渔港建成后的管护办法,保证渔港的良性运转。
第五条 渔港建设内容以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建筑设施和安全保障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设为主,增强渔港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渔港各项功能。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渔港的非经营性公益设施,具体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以及渔港管理和执法办证用房、通讯导航、渔船进出港身份自动识别和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备、航标等安全保障防灾减灾设施的建设以及港区道路,避风锚地系船建筑物与设施、人员上岸码头、监控指挥和通迅助航等配套设施以及锚地航道疏浚等。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省级资金补助标准根据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渔港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国家二级渔港和国家避风锚地按照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二)二级渔港、避风锚地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凡列入《福建省沿海渔港布局和建设规划(2009-2018)》渔港项目的,视同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乙级及以上)的单位编制,并由所在县(市、区)发改局报省发改委,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财政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审查,在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批。
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项目港权港界确认文件、环境影响审批意见、海域使用论证审查意见、土地使用预审意见、县政府配套资金来源承诺函、节能评估、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等材料。
(三)三级渔港、避风岙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丙级及以上)的单位编制,由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所在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审批。
第八条 资金安排及下达:
(一) 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国家二级渔港和国家避风锚地的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与中央资金下达情况、市、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批下达。项目单位应及时报送项目审批文件、渔港建设进度报表,作为安排省级渔港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 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避风岙口)的省级补助资金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并开工后,由所在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上报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厅。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与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分批拨付。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渔港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
第十条 渔港建设项目要执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所有建设项目在报批前必须明确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对项目申报、建设以及财务、质量和建成后运行管理负总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应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渔港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渔港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国家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工程监理机构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项目业主对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同时,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其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渔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工程预决算审核有关规定,实行专户或专(分)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侵占和套取国家资金,严禁弄虚作假。严禁白条入账,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渔港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按规定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并根据需要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渔港所在地的市、县(区)发改、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抓好项目建设的日常性监督管理,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厅不定期进行联合抽查。抽查中发现建设任务完成较差或违法乱纪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收回已补助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已竣工的渔港要抓紧做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二级、三级渔港、和省级避风锚地(避风岙口)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初验,合格后向所在县(区)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联合向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送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