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人〔2013〕63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人才有序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11〕3号)精神,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全面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整体素质,深化校长职级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在本市中小学(幼儿园)推进中小学特级校长流动工作(以下简称“特级校长流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特级校长流动对象
(一)自2013年起在校长职级评审中,经评审认定为上海市特级校长,且报名参加人才柔性流动的中小学(幼儿园)校长;
(二)已评定的特级校长并自愿参加人才柔性流动的中小学(幼儿园)校长。
二、特级校长流动范围
凡参与特级校长流动的人员,原则上须从2013年9月1日起到本区对口合作交流的郊区农村相关学校,或经市教委批准同意建立的城郊合作关系的对口学校工作,具体由城、郊双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优质均衡发展需求协商确定。
三、特级校长流动年限和任务
参加特级校长流动的校长,流动交流时间一般为2年,期间每周至少有4个工作日全身心致力于流入校的工作。2年届满后是否继续留任,由城、郊双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视需要并结合特级校长个人意愿协商确定。
特级校长流动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一般按照区县教育对口合作交流关系进行,由中心城区向郊区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新建学校流动。流动的特级校长应在办学思想、课程建设、课堂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培育文化等方面,运用自己的智慧与经验、学校的力量与资源,为郊区农村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办实事作贡献;可以用带教、结对等方式为郊区农村学校培养校长,或者全面负责托管、结对郊区农村薄弱学校,使其改变面貌。
四、特级校长流动的日常管理
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区域实际推进特级校长流动,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流动的实效性以及校长专业发展的通畅性。
(一)人事关系
参与流动交流的特级校长的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在派出学校,享受派出区同职级校长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享受本市规定的支教人员待遇。
(二)考核评价
特级校长派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除了按校长考核条例和制度进行常规考核外,还应会同流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校长流动期间的工作表现与完成任务目标情况,由流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校长评优奖励、业务进修、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特级校长流动的工作要求
推进特级校长流动是本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需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校长等多方面的积极配合。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区县要积极宣传,抓好落实,妥善处理好校长流动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校长流动与校长个人专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特级校长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主动关心特级校长的工作、思想和生活情况,确保工作稳步推进。特级校长所在学校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为特级校长流动提供保障条件。参与流动的特级校长应树立正确的专业发展观,讲大局,讲奉献,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才华,努力提升流入学校的办学水平,为本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