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二00二年度上报审定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7-29    浏览次数:2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4号)规定以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的有关精神,经征得上海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本市二OO二年度上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单位遵照执行。自该办法印发之日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会(2001)195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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