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将《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文称《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气象灾害是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在各类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约占70%以上。我省是气象灾害种类最多、活动最频繁、危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台风、暴雨、冰雹、雷电、干旱、高温、寒潮等气象灾害频发。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越发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等特点,局部地区极端高温、极端低温、强暴雨、强台风等极端性天气明显增多。例如,2003年全省干旱、2005年“龙王”台风、2006年“桑美”台风和龙岩6.18短时强降水、2008年低温雨雪天气、2009年“莫拉克”台风、2010年6月份的连续性暴雨过程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给我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制定与出台《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对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会同省气象局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防御气象灾害的职责问题。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覆盖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各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职责。因此,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范政府及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拟在《办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制度,要求将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考核内容,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考核。
(二)关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建设问题。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气象灾害的多发、频发、重发的态势日益明显,气象灾害防御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为应对日益多发的气象灾害,一些省市纷纷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负责防汛抗旱、森林防火以外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御工作,以加强部门间气象灾害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增强灾害防御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的综合效益。如,吉林省和陕西省自上而下地成立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河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各市、县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甘肃省和浙江省部分市县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目前,我省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而其他灾种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则缺乏专门指挥机构来组织领导。因此,拟在《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由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各项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关于农村气象灾害防御问题。我省依山靠海,广大农村地区防灾减灾任务艰巨,长期以来存在农业和农村防御气象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有待加强,农民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2010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33号)等法规和文件,加强和完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目前,我省共有气象信息员28733名,通过面授、视频、手机短信等方式培训气象信息员18000多人次,气象信息员覆盖全省所有行政村;建立了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1050个,全省90?以上的乡镇建有气象信息站;建成乡镇、村、社区电子显示屏1256个、大喇叭1535个、其他气象信息发布终端2903个。
结合实践经验和需求,拟在《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一是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有效联动的农村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实现县乡有分管领导、乡(镇)有气象信息服务平台、村有气象信息员、预警信息发布到户、灾害防御责任到人;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设覆盖全省农村的雷达观测网、自动气象站观测网、雷电监测网,建设县、乡(镇)、村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能力;三是利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和基层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气象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应急联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以及收集、调查和报告灾情等工作。
(四)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评估问题。气候可行性是指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等活动对气象要素、气候条件、气象灾害的适应能力,以及工程、项目、规划完成后对气候环境的影响。气象灾害风险性是指气象灾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因其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城乡规划事关国计民生,在项目建设或者规划编制前期,开展相关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既有利于项目建设、规划编制适应当地气候条件和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又有利于项目和规划实施后不对当地气候环境造成破坏,从而使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确立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项目和城乡规划编制等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21号)要求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加强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将热带气旋、大风、暴雨、雷电、大雾、低温冻害和热浪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纳入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审查内容。
《办法(草案)》第十四条拟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细化规定:一是要求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进行台风、大风、暴雨、雷电、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五)关于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气象灾害发生后,需要通过气象监测站(点)密切跟踪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时为各级政府和部门提供准确的气象灾害信息。由于灾害性天气的发生和发展具有突发性、局地性、发展迅速等特点,现有的气象观测站(点)尚不能满足局地灾害性天气监测的需要,迫切需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建设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系统和接收、播发设施,可以有效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覆盖面,是保证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畅通无阻地传递到全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手段。因此,《办法》第十六条拟对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和预警基础设施建设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站(点);二是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难以传递的偏远区域建设应急广播体系,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的有效衔接;三是在社区、学校、广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需要建立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
(六)关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问题。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具有警示作用的气象信息,既是防御气象灾害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领导指挥防灾、抗灾决策的重要依据,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进一步拓宽信息发布的渠道和覆盖面,尽可能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及时获得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广大人民群众有效避险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拟在《办法(草案)》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一是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紧急发布制度。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快速发布通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台风、暴雨、大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二是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建立和完善播发或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合作制度,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或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
(七)关于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递问题。建立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递队伍,充分发挥社区、乡镇在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面的基础作用,延伸气象灾害防御网络,增强社会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是从根本上提升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整体水平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以及学校、医院、社区等机构应当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拟在《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建立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村(居)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八)关于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问题。我省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汛期冰雹灾害频发,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严重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以人工增雨、人工防雹、森林灭火和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为主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已成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一项涉及安全的高科技工作,不仅涉及空域申请和审批,而且涉及高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等作业工具和装备的使用,需要气象、民航、公安、军队等多部门紧密协作。因此,拟在《办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制定气象灾害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主管机构与军队、公安、民航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空域申请、弹药储运、转场交通、作业人员等安全监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服务。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8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在网页右侧上角的“法制建议”,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
省政府法制办
201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