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转发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9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旅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运发〔2012〕30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按国家四部局要求,在10月31日前对集中开展旅游包车客运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现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运车辆、旅游客运驾驶员三个100%整改到位,确保我省旅游客运安全形势稳定。其中:即日起至8月14日为企业自查阶段,8月15日-9月14日为属地检查阶段,9月15日-9月30日为交叉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为验收考核阶段。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旅游客运企业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旅游客运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闽交安明电〔2012〕30号)要求,对经营行为、车辆和驾驶人三大方面30类行为进行逐项整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月清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记录、记分和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清查客运逾期未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督促企业和违法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罚,依法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厉查处驾驶人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驾驶资格与所驾车型不符、驾驶报废车辆或者安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上路行驶。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旅行社按照有关道路交通和旅游车辆管理规定,从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汽车公司租用车辆,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督促旅行社强化旅游行程和线路安排的安全评估;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严格执法、强化督查

  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旅游客运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闽交安明电〔2012〕30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其中对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配备驾驶员应达2名。公安部门要严格旅游客车安全检查工作,加强对旅游包车特别是跨省际旅游包车的登记检查,重点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车辆定期检验情况,车辆荷载及实载人数、驾驶人驾驶时间、车辆轮胎磨损状况等。对旅游车辆通行密集路段,加大巡逻管控力度,严查旅游包车超员、超速、疲劳驾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旅游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对违规的驾驶人进行及时提示、纠正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提示、纠正仍未改正的,要暂停与其旅游经营合约、并重新选取旅游汽车公司,重新租用旅游客运车辆。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和安监部门应联合开展明察暗访,对旅游客运企业、车辆、驾驶人以及旅行社租赁旅游客车有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活动应于9月14日前完成。其中每个设区市必须进行一次暗访,并制作暗访记录备查。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组织联合督查组,自9月15日起对全省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以及旅游汽车企业、旅行社进行交叉检查。督查工作将采取检查内业资料、执法案卷、现场抽查提问和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对未按照本次专项整治要求开展有关工作的部门进行严肃通报。

  三、着眼长效、完善制度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以此次督查为契机,对全省旅游客运企业和旅行社开展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各设区市交通运管部门应认真填写《2012年福建省旅游客运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和专项整治工作报告,于8月14日前报送省运输管理局。省运输管理局负责汇总分析,按月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报告。验收考核阶段,省运输管理局牵头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并根据专项整治的调查情况,联合有关单位完善我省旅游客车管理的相关制度。

  四、营造氛围、加强沟通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旅游出行安全常识,及时向社会发布主要旅游景区交通流量、交通状况和气象信息、出行提示等,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宣传氛围。省旅游局应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旅游局和省安监局应联合公布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举报电话,分别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各设区市也应联合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各设区市应于2012年11月5日前上报旅游包车集中整治工作总结(电子邮箱:87077943@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陈思,0591-87077113;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刘宇,0591-87099339;

  福建省旅游局 葛占元,0591-87672723,gzy@fjta.com

  福建省安监局 戴文益,0591-087520310,dwy1135@hotmail.com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旅游局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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