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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 )转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本市补充意见》(沪地税一[1996]44号)中本市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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