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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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