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关于天津开发区对内、外资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要求

发布日期:2007-10-30    浏览次数:3

  第一部分:增值税部分

  一、集成电路产品和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

  (一)、政策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照17%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对增值税一般人其自产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力和扩大再生产。

  (二)、办理减免税具体操作要求:

  1、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

  (2)、经天津市科委审核批准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3)、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自行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有效证明;

  (5)、软件产品的样品;

  (6)、《软件产品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或《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一式四份。

  2、企业须向国税局的15号涉税窗口领取相关审批表格,并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报涉税事项受理窗口,随后可在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到15号涉税窗口领取经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的材料。

  二、饲料产品的免税

  (一)、政策规定。饲料免税范围: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生产企业持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天津市饲料工业办公司的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分局审查签属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二)、办理减免税具体操作要求。

  1、 所需材料:

  (1)、减免税申请;

  (2)、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生产企业需填写《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一式四份。

  2、 企业须向国税局的15号涉税窗口领取相关审批表格,并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报15号窗口涉税事项受理窗口,随后可在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到15号窗口领取经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的材料。

  三、来料加工免税

  (一)、政策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具体操作要求。

  1、 所需材料:

  分别下列两种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免税:

  (1)、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与境外客商签订合同从事加工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海关的进口报关单、加工合同、外商开具的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

  (2)、承接外贸部门来料加工业务并与之结算工缴费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加工合同、外贸局的批准证书、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开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外贸部门的要货单、给外贸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

  2、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来料加工免税时,应按月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月整理所应报送的有关资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免税资料报至检查二科。

  四、间接出口免税

  (一)、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家承接进口料件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按照国税发(92)146号,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 根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均指93年底以前注册成立的企业。

  ● 申请免税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是进口的并由海关列入进料加工监管、建立核销售册;必须具有健全和专门的帐册及财务管理制度;购销企业间签有较为详细的供货合同;购销企业之间均为老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后的产品必须实现出口。

  (二)、具体操作要求。

  1、所需材料:

  (1) 购销企业之间签定的产品供货合同(复印件);

  (2) 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 金融部门开具的外汇结算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销货发票(原件);

  (5) 间接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原件)。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间接出口免税时,应按月填写“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按月整理所应报送的有关资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免税资料报至检查二科。

  第二部分:外资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 获利年度、减免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生产性企业:

  l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l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时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限。]

  l 选择下一年度作为获利年度

  外商投资企业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2、非生产性企业:

  非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根据规定95年底以前在开发区成立的非生产性企业,免征3%地方所得税;95年以后成立的非生产性企业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二)、办理所得税减免税具体操作要求。

  1、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要求介绍企业经营范围、成立时间、实际生产情况和开业以来各年度盈亏情况);

  (2)、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所得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5)、生产工艺流程说明及固定资产、人员情况;

  (6)、自开办至获利年度各年度的年终决算、会计师查帐报告复印件。

  2、办理时限: 企业在年度终了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利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申报大厅国15号税涉税窗口办理获利年度认定手续。

  二、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的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

  ●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

  ● 开发区企业减半后税率为10%。

  (二)、办理两类企业退税具体操作要求。

  1、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退还企业所得税所需材料:

  (1) 企业的书面退税申请(申请应包括:经营范围、成立时间、投入资本情况、获利年度情况);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复印件;

  (4) 市外经贸委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和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5) 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6) 企业当年会计师审计报告、决算报表;

  (7) 开发区国税局对企业获利年度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8) 企业当年所得税纳税调整情况的书面说明;

  (9) 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2、企业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后15号报涉税窗口。审批完毕后,计会科将通知企业填写退税表格。

  三、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

  (一)政策规定

  1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4、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二)、办理再投资退税具体操作要求。

  1、办理退税所需材料:

  (1) 外国投资者的书面退税申请及企业关于再投资的情况说明;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关于再投资资金的验资报告原件;

  (3) 工商局核发的载有增资部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再投资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再投资“两类企业”的应提供外经贸委确认的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 企业历年税后利润分配表(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说明);

  (6) 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银行印章必须清楚),以及当年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书面说明;

  (7)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的验资报告、各年度会计师审计报告、各年度决算报表(均为复印件);

  (8) 开发区国税局对企业获利年度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9) 企业投资方关于利润分配、再投资事宜及企业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份;

  (10) 年度利润分配、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记帐凭证复印件一份;

  (11) 外管局出具的××公司以利润再投资证明的函;

  (12) 再投资资金的有关记帐凭证及银行转帐单、汇款单复印件;

  (13) 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2、 办理退税时限:

  (1)、凡申请再投资退税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再投资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国税部门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2)、企业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后,报15号涉税窗口。

  (3)、审批完毕后,计会科将通知企业填写退税表格。

  四、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规定

  1、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主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一年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以用以后年度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 国产设备必须是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符合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办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要求。

  1、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6)书面申请一份

  (7)出口退税分局审核批准退还增值税的审核表及收入退还书复印件

  (8)本年及上一年会计师事务所的查帐报告(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后报涉税窗口。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规定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照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在予以抵扣。

  (二)、具体操作要求。

  1、 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一式四份

  (2)《技术开发费用明细表》一式四份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明细表》

  (4)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5)技术开发费用预算报告

  (6)技术开发报告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书面申请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2、企业将上述资料准备齐全后报涉税窗口。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 政策规定

  l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特殊原因指: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2)、由于提高使用效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3)、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比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l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期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二) 具体要求

  1、所需材料:

  (1) 企业申请(注明理由、依据)

  (2) 固定资产明细及原值

  (3) 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5) 其他资料

  2、资料准备齐全后,报送至15号窗口。

  第三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

  一、减免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一)、新办企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额。

  5、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从事房地产开发、娱乐业和金融、保险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8、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1、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财税〔2002〕208号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3、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执行期限

  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受理期限

  税务机关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但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

  四、办理减免税的具体操作要求

  (一)、应提供以下所需材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申请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预计收入额(如为多种经营,应分别列明预计收入额)、预计利润、预计减免税金额和企业基本情况;

  2、有关财务报表(从开业到申请日期间,各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新办企业附送开出的第一张发票复印件,首笔收入情况说明;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章程(协议书)的复印件;

  6、纳税申报情况(从开业到申请日期间,各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7、《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申请审批表》;

  8、验资报告复印件;

  9、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外,对以下企业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名单和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 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

  ①《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②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③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和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 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

  ①《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②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③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和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企业须向国税局的15号涉税窗口领取相关审批表格,并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后(书面材料请使用A4标准纸张打印),报15号窗口涉税事项受理窗口,随后可在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到15号窗口领取经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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