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03    浏览次数: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