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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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