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12-07    浏览次数:3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7年9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第九次党代会部署,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培育我市经济增长的新亮点,增强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中心城区全面提升、各区县加快发展三个层面统筹协调、联动发展的紧迫任务,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切实把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民营经济的较快发展,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总体上看,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还不够快,规模还不够大,实力还不够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鼓励、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继续贯彻市委、市政府已颁布的各项规定,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创造宽松和谐的政策环境;放开领域,放宽条件,放手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做大做优做强,增加社会财富,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全民创业的社会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成为推动天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经过5年努力,使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6年的29.4%提高到2011年的38%;民营企业户数由10万户增加到20万户,其中民营企业集团由160户发展到350户;注册资本金由2077亿元增加到5000亿元;从业人员由132万人增加到220万人。

  三、放开民营企业经营领域

  在认真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有关放宽经营领域各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禁止的即可准入原则,实施市场公平准入政策,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的经营领域。任何部门和区县不得设立准入限制。

  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联营等方式,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有关部门可将投资权、建设权和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民营企业。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民营企业和个人使用国有荒山、荒地进行造林、种果等生态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兴办除法律法规限制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各区县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探索建立非公有制的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的作用。

  支持民营企业兴办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扩大医疗卫生服务供给。

  四、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放宽新型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制、契约制、虚拟制、相互制、合伙制、合作制等企业组织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企业组织注册登记。对申请人申请开办商品市场、要素市场、专业企业市场和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市场实体的,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办理注册登记。

  放宽准入限制。放宽股东出资条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限制和企业集团注册等注册登记条件。

  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鼓励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经单位同意,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和创业培训补助费。除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允许其他在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投资或出资入股。

  鼓励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在农村大力开展“农民创家业、能人创产业、乡村干部创事业”活动。对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扩大创业培训服务范围,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推动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建立企业、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开展生产经营,发展国际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服务,广泛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不断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实行便捷通关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积极建设境外工业园,建设民营企业境外发展基地。

  保护境外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机制,帮助企业突破各种贸易壁垒,增强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能力。

  七、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权属认定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中在税收征缴、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制定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规划,通过明晰产权、资产重组、职工参股、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八、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企业、总公司和企业组织的积极性,搞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全面落实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紧密协作,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加强公共技术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科技信息、政策咨询和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工程技术人员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商标、域名和专利,搞好中国驰名商标和天津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天津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和津门老字号,以及中国畅销产品等品牌的挖掘、培育、申报、注册、宣传和保护等服务工作。开展品牌发展后备资源普查,不断充实品牌发展后备资源数据库,加快推进品牌国际化进程,在品牌发展战略中实现重大突破。

  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优做强。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坚持科学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和市场化发展,努力实现发展方式转变。支持有知名品牌和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改制重组,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和兼并收购等方式,向规模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发展,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强”的民营企业群体,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知名企业。

  九、引导民营企业不断提升综合素质

  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经营者提高综合素质。要把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列入计划,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党校、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爱国、守法、诚信、敬业,把自身发展与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培养企业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经营管理能力。

  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企业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资源消耗,搞好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照章纳税。

  十、加强招商引资、引进人才工作

  加强招商引资和协调服务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滨海新区以及各功能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完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招商引资综合协调制度、重大项目领导协调追踪服务制度以及客商投诉制度,建立招商引资“绿色通道”,提供“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对在津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民营企业实行奖励政策。

  积极引进境内外人才。对来本市发展的民营企业各类人才实行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样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政策。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条件。努力营造各类人才在经济上有发展、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的良好环境,使天津成为境内外各类优秀人才的创业热土和聚集高地。

  十一、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改进资信评估制度,完善信用征集和评价体系。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发展和谐银企关系,及时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等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的企业,可采取循环贷款办法。

  大力发展间接融资。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制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规划,发展专营民营经济业务的特色分支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实行浮动利率和差别利率,有效协调贷款供求关系,提高融资成功率。

  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例。制定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改制和上市等全方位服务。积极发展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对拟上市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加快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和公司债。

  建立健全投融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和自然人依法设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和产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股权或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鼓励大企业对生产相关配套产品的民营企业,提供垫付生产资金等形式的资金融通支持。

  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地域性和行业性互助式担保机构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服务体系和政策制度。支持银行与各类担保机构和企业加强合作,发展不动产和动产抵押质押;探索联保、互保、个人担保、群体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探索开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多种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

  十二、依法提供民营企业发展用地

  将民营企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规划。支持区县发展都市型工业和产业功能区,落实城乡整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小区地块。通过土地整理等途径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支持重点民营企业用地。关停、迁移的企业用地复垦后,可按实际退建还耕面积等量获取置换建设用地指标。以一次性缴纳工业小区内用地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经市、区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使用权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民营企业兴办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按划拨方式供地。

  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市场载体支撑。建立以集贸消费品市场为基础、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为骨干、多门类市场相结合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展各类市场和工业、商贸、物流等功能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市场载体支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商贸设施和招商载体的建设和改造,参与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会展中心、特色商业街、商业中心和酒店等设施建设。

  十三、贯彻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政策

  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财税政策、信贷和保险服务、品牌发展、资格认定、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设立保税工厂和保税仓库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政策。

  实行政府奖励政策。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天津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天津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和津门老字号,以及发行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和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的民营企业,按纳税额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深化监管服务方式改革

  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制度,各级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同步降低准入门槛,取消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改由行业主管部门在照后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前置许可与主体资格网上并行的审批模式,试行“网上直取前置行政许可”制度。对因法人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而停止经营,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以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可将其经营范围予以取消,暂保留其法人资格。

  创造依法行政和公平竞争环境。实行“一照全市通行”制度,打造全市政策统一和整体协调的服务平台。各部门和各区县不得为增加税源而强拉企业注册,不得为保护税源而阻碍企业变更注册地;对申请变更注册地而受到阻碍的企业,可由市级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可凭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改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县经营。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当地工商部门要直接受理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彻底清理各类企业年检。凡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项目,统一分为强制性年检和程序性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强制性年检要依法完善,规范程序;程序性年检要简化程序,延长年检有效时限,减少各类年检要件,并限时办结。凡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年检一律取消,改为日常监管。取消企业年检审计报告。

  十五、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

  严禁乱收费。对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取消所有的工本费收费项目。对由于改制等原因涉及企业名称、法人和股东的一般性变更,降低收费标准或取消收费项目。对违反法律法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严禁乱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所有罚款一律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对违反者从重处罚。

  严禁乱检查。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严禁乱摊派。各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对民营企业不得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等活动,不得摊派赞助、接待、广告和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得要求购买指定产品和接受有偿服务。

  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各部门和各区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依法行政负主要责任,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纪律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十六、健全统计分析制度

  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客观、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科学分析民营经济发展总量、速度、结构和区域性发展等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搞好对民营经济发展成果的评价考核和动态监测。

  十七、完善工作考核机制

  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和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管委会工作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建立民营经济发展月报制度和招商引资情况通报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层层分解并切实完成任务。建立健全市和区县两级职能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职能部门的联合审批机制,简化办事环节,减少申请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市和区县行政审批管理机关“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的业绩月报制度,并实行定期考核。

  十八、发挥工商联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各级工商联要协助党和政府加强与民间商会、行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联系和协调,做好调查研究、教育培训和各项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发展民营经济中的创业引导和依法维权等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要加强成员企业的自律和服务。对符合《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发起组建条件的申请人,市有关部门要办理注册登记。

  十九、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宣传民营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提高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社会地位。积极倡导全民创业,每两年表彰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创业光荣和创业者光荣、支持创业和尊重创业者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和考核监督指标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民营经济发展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出资人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护职工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各项合法权益。

  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对市和区县政府职能部门、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管委会履行职能的检查,了解和掌握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依法行政、落实政策、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等情况,并督促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和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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