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8-04-12    浏览次数:6

国家级开发区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非生产性企业

生产性企业

一般生产型企业

先进技术型企业

产品出口型企业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企业所得税

税率 %

33 (30国税+3地税)

15
注(1)

15

15

15

优惠

 

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注(2)

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的税率缴纳)

注(3)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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