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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流便函[2002]035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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