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1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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