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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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