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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转发给你们,请阅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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