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纳税人:
为配合我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1]1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范围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和次数作如下调整:
1.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分二次缴纳上、下半年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缴纳期限为每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
2.按租赁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3.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其应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计算缴纳。
4.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