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家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2012年8月15日起,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做好本次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有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附件:北京市第二十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