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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上海海关关于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的函》(沪关加函[20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周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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