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7〕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预防和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对侵害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分析研究和判断,准确掌握其发展动向,指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定期向企业通报我市社会治安形势,增强企业安全防范意识,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各类犯罪活动,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发生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攻坚,力争速侦速破;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明确责任,限期破获,最大限度地为民营企业挽回损失。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打假”工作,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管理。市公安局对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采取“三级管理、两级指导”的管理机制,在管理层次上,实行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管理体制;在工作指导上,实行市局指导分局、分局指导派出所开展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模式。通过规范管理,协助并督促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组织,完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企业内部安全。积极扶持和促进饭店、洗浴、娱乐、安防等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行业自律、反映诉求和服务的功能,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宽松有序的治安管理环境。
三、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政策
鼓励外省市人员在我市创业落户,凡在我市工作或居住,并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受到市级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表彰的人员,可批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的个人或企业,在津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成立并已经营纳税的企业,其雇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照蓝印户口政策规定,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或员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条件。高科技、外向型、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可申请办理1年多次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需申领。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津向民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1至5年居留或签证手续。以上人员的随行家属享有与本人相同的待遇。对来津与民营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与应邀到国有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同等条件办理口岸签证入境手续。
四、进一步提高车辆管理服务水平
主动上门为一次性购买多部新车的民营企业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在各车管服务窗口单位开展争创“优质服务窗口”活动,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中午延时办公制度。利用周六、周日时间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企业职工组织驾驶员考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其中,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时车主出具国产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
五、进一步加大公安消防服务力度
(一)缩短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时限。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要求,对报件内容齐全、图纸审核和现场勘查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批项目,随报随批。缩短部分消防审核时限,一般工程项目的审核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高层建筑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审核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工程项目审核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并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间限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民营工程项目,申报单位可报送简易图纸,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审批。
(二)允许建筑工程项目分阶段开展消防审批。对总图布局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国家、市、区县重点建筑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子项设计符合消防要求的,报审一项审批一项,并允许进行先期施工;对总图布局和防火专篇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可先期进行基础审批和基础施工,后报图审批。
(三)搭建网上受理平台。在市公安局警务网上公布消防行政审批受理范围、申报程序、审批时限等,为办件单位和群众申办消防审批事项提供方便。
(四)实行“三优先一服务”制度。在消防审批中实行同等条件下对民营企业建筑项目优先审核图纸、优先勘查现场、优先办理审批验收手续,定期对民营企业开展现场服务的三优先一服务措施。
六、建立健全与民营企业联系沟通机制
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分局定期组织为民营企业服务活动,采取上门走访、座谈交流、集中授课、公开接待日、设立热线电话、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民营企业宣传金融、财税、安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协助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为民营企业解决各类治安问题。聘请100名民营企业家作为公安工作特邀监督员,定期征询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建议,改进公安工作。
七、向社会公布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五项承诺”
强化以服务促发展的理念,切实践行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五项承诺”,把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一)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企业法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依法妥善处置各类搅扰事件,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三)加强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协助企业提高自防能力;
(四)加大企业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力度,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
(五)深化警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办理各项公安行政审批事项。
八、进一步加强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公安局成立以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直属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安系统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密切与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沟通。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经保处设办公室,经保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分局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挂帅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工作,切实做到各项服务工作有领导抓、有部门管、有专人办、有制度保证。要定期开展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自评自查,不断改进工作。要在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思路,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触角,提高服务质量。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切实感受到公安部门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真情实意。
天津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