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中小企[2008]31号
各有关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决定联合在我市开展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天津市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我市有关商业银行组成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和指导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行政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负责信用评级市场的管理工作,协调信用评级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工作关系,推动评级结果运用。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协调信用评级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对参加信用评级企业的评级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组织下,各有关商业银行组成专家委员会,考察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信用评级工作的能力,挑选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合作;向企业宣传信用评级工作的意义,积极推荐企业和担保机构参加信用评级。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评级对象
重点参评企业选择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首次申请贷款的企业;
(2)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关注行业的企业;
(3)各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的关注客户拟选择的企业;
(4)纳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且2007年底前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担保机构。
(二)业务要求
各有关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范围内,推荐一定数量的借款企业参加试点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推荐10户参评企业,于2008年8月20日前将推荐参评企业名单报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级重点选择10户机构,并对2007年已评级机构进行跟踪评级,参评机构应于2008年8月20日前与信用评级机构联系。
从事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相关规定;从事担保机构评级的评级机构应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可资质。信用评级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方法及指标体系;要严格遵循科学的评级方法和程序开展评级业务,充分揭示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及代偿能力;应在一年有效期内做好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动态跟踪评级工作,及时向商业银行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供风险预警信息。
(三)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督管理,对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质量进行适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评级工作结束后,评级机构将评级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质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向商业银行公布。
三、切实推动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及时将信用评级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商业银行合理使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结果。
各有关商业银行及时将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相互印证,全面掌握评级企业的信用状况,在此基础上,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应设立贷款绿色通道,提高审贷效率,搞好授信服务,重点给予信贷扶持。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要与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以防范信贷风险。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将逐步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在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时,将优先考虑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将结合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实施动态监管和分类指导,对信用等级较高、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和必要的政策扶持。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联系人:王爱民;联系电话:23325994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联系人:李 红;联系电话:23209917
二 ○ ○ 八 年 八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