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 农 委 [2007] 31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市区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支持郊县工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息范围是各类银行发放的,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
第三条 贴息项目安排条件为郊县工业企业为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消耗和成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及劳保安全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工艺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四条 贴息比率为项目实际贷款总额的2.5%。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市级龙头企业贴息比率为3%。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贷款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誉和纳税信誉良好。
第六条 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企业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天津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补贴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项目单位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及借款单据、利息结算单据及法人执照副本等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情况说明书。
第七条 郊县工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内公开组织贴息资金的申报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评审,确定申报项目后填写评审报告(附件3),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报表、项目评审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市乡镇企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各1份。
第八条 市乡镇企业办公室、市财政局对各区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在4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安排计划,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贴息资金计划。根据贴息资金计划向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贴息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每年11月底前,将郊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送市财政局。
郊县工业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乡镇企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联合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十条 承担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市乡镇企业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附件4);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项目原定建成期前书面说明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对仍不能完成的项目单位,市财政将收回下拨资金。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郊区工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2005]33号)和市财政局《关于郊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市级财政贴息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农[2006]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乡镇企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