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为贯彻市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现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停止提取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及相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转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
一、从2002年10月1日起,本市企业停止提取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二、企业停止提取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后,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在成本费用中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企业2002年10月1日以后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基金,应按原渠道予以冲回。
四、企业截止到2002年9月30日的中方职工住房基金余额,全部转入 “应付福利费”下设的“中方职工住房基金”科目。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