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27    浏览次数:2

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第三分局: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管理,保证国家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包括缴存财政专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转发市监委等部门〈关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9]15号)精神,现就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由市财政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收入监缴机关)负责。

  二、收入监缴机关的职责

  收入监缴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缴和检查:

  (一)执收单位的执收主体资格、收费和罚款项目、收费标准的合法性。

  (二)执收单位使用财政票据(收费票据、罚没票据和统一收据)的合法性、规范性。

  (三)执收单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会计核算及其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执收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预算外专 户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缴和检查的其他事项。

  监缴机关应加强与执收单位的联系,及时传递有关政策信息,帮助解决执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切实履行监缴职责。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执收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将本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月报表(表式附表)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将汇总表和各单位报表一并送收入监缴机关,以便监缴机关及时掌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收缴情况。

  (二)收入监缴机关按月汇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月报表(表式附后),并分送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各一份。

  (三)罚没收入直接解入收入监缴机关金库,计入监督缴机关收入统计范围。

  (四)收入监缴机关应做好执收单位《收费项目登记、票据购买证》的换发、申领工作。

  (五)收入监缴机关应建立户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执收单位的执收依据(文件)、收费罚没项目、收费罚没票据、账户开设、《收费项目登记、票据购买证》换发情况等基础资料。

  (六)收入监缴机关应根据执收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金额以及收缴点分布的情况,合理配备监缴人员。

  四、处罚规定

  (一)因执收单位票据使用违规,需给予停止供应收费票据处罚的,由收入监缴机关书面通知财政票据中心执行,同时报市财政局预算处备案。

  (二)因执收单位资金管理违规,需给予核减单位经费处罚的,收入监缴机关可将有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五、本通知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六、本通知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七、本通知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有关监缴方面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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