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5号《2012 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的要求,现将2012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2012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食糖关税配额证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的于9 月15 日前交还省外经贸厅,以便我厅及时核销。
二、已申领2012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全部进口使用完毕的企业,请于9 月15 日前将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提交还省外经贸厅,并可以向省外经贸厅提出2012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追加分配申请。
三、符合《2012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11 年第62 号)规定的企业,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12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新企业,可以向省外经贸厅提出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四、申请企业请务必在9 月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外经贸厅外贸处递交食糖关税配额追加分配申请(一式两份),过期不候。申请格式见附件《2012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新申请企业同时按商务部2011 年第62 号公告要求提供其他申报材料。
联系人:林万喜 电话:0591-87270310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5号《2012 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福建省外经贸厅外贸处
2012年8月2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5号
2012 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 年第4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2 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 年第24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12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11 年第62 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12 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2 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 月15 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 月15 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下一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12 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12 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 月1 日至15 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12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 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 月20 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 月1 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
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附件:《2012 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2012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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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配额名称: |
□2011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11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11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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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 |
申请数量: |
加工贸易 |
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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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口岸:① ② |
报关口岸:① 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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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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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工商注册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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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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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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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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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产品 及生产能力 |
产品名称: |
所需进口农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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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产量(吨): |
日使用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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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吨): |
年使用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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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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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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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加工贸易配额 |
申领到配额量(吨): |
2012年加工贸易配额 |
已申领到配额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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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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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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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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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2012年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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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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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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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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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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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说明:1、“2011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农产品配额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2、“日、年产量”及“日、年使用量”:指企业2011年的日、年生产量及对食糖的日、年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