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取消移动电话磁卡工本费收费项目的请示》(沪无委办[2002]28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本市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移动电话磁卡工本费收费项目;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收费。
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征收移动电话注册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沪财综[2000]31号、沪价费[2000]123号)即行废止。
三、有关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并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