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2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财综字[2002]16号)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转作国家资本金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报批程序

  1.由原国有和集体欠缴“两金”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附表三”或“附表四”(一式七份)后报主管税务部门;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企业所有上报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收到资料经审核盖章后,连同企业所有资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市财政、税务局把经审核盖章后的资料(一式三份)按原渠道返回。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自留一份资料后,由税务部门及时返回企业一份。企业在收到批复资料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具体要求

  1.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原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工作涉及面广,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指定具体部门落实此项工作,并积极配合,认真组织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2.各级税务部门于7月底前将经审核的资料移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企业有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