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09-11    浏览次数:3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07〕9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辖区纳税的民营企业,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 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 市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 市人民政府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天津著名商标和天津名牌产品的本市商标注册企业,由企业税款缴纳地政府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及成果转化。民营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科技项目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民营企业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同时又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

  六、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办学。民营资本投资兴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对民营资本兴建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民营资本兴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征期满后提供合理、优惠的税收政策。民营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民营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

  九、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对我市农民个人在农村投资建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登记注册并有3个月以上良好纳税记录,优先使用本地原料和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本意见实施范围为在我市辖区内纳税的民营企业。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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