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改革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企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不申请使用独立字号的可直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只须提交《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负责人任职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津政发[2006]097号)
六、凡非行政许可的年检一律实行备案制。对市政府命名的天津市百强私营企业和天津市优秀私营企业,企业在获评后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信誉良好的,在行政法规必须保留的各种行政许可类年检中,实行年检备案制并免除各类年检收费。
七、进一步简化企业工商年检。除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和政府有明确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他的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再作为企业工商年检的审查要件。将原工商年检的8种报告书压缩为4种,并取消原报告书中营业期限、股东出资、股东变更、分支机构、股票发行情况等10项填报内容。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85号)
(十三)实行“一照全市通行”制度。在全市行政辖区内,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允许企业凭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企业注册地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县注册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应到当地工商部门按企业注册登记相关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十四)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的登记注册制度。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区域发展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的除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先行颁发加注“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限定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或从事前置审批的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十五)强化“并联审批”制度。构建前置许可与主体资格网上并行的审批模式,试行“网上直取前置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登记或变更经营范围,若涉及依法设定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工商部门在受理的同时,并联抄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行政许可部门核发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相关证件后,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六)推进企业登记流程化,提高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除特殊情况外,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特殊情况,企业登记发照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市工商局登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场办结。对需要通过远程核名系统报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申请,各工商分局应在接件当日完成初审并将名称申请上传市工商局,材料齐全、符合核准条件的,有关市工商局将在接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名结果,工商分局应在收到市工商局核准意见的当日向申请人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对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 提出的登记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回补件”、“受理”等相关决定。对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受理的登记申请,当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以及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到现场提交的,登记机关应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二十九)继续推进内资年检制度改革。实行分类年检,除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企业外,一律实行简易检查。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书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减少年检要件,取消年检收费。经营范围中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申报工商年检免予提交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但应在年检报告书中自行申报前置许可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告知的情况,或企业自行申报的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情况及日常检查情况,对前置许可进行审查。除有涉案未结、投诉举报等涉嫌违法的企业外,一律免于提交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