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2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新的财政登记证和登记表将于2003年起使用。为此,各财政部门在2002年 11月10日前将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的正本、副本、登记表、登记变动表和注销登记表的需求量报送市局企业一处,本市各财税分局的上述具体事项仍由市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统一办理;市局企业一处将委托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统一向湖南省财政厅购置新的登记证和登记表,各财政部门在2002年底前向市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购领新的登记证 和登记表。

  二、鉴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财政部已委托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湖南省长沙派乐软件有限公司开发了新的财政登记软件,原有的正本、副本打印程序(包括字体、格式)将发生变更,为保证新的财政登记软件在2003年能够顺利启用,上海久其软件有限公司将在今年年底以前对区(县)财政部门已经购置使用的“久其”财政登记软件进行免费升级服务。

  三、为保证本市上报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数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尚未使用“久其”软件的区(县)财政部门应立即与上海久其软件有限公司联系财政登记软件的购置及安装事宜,并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久其”财政登记软件的使用准备工作。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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