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编之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放宽准入

发布日期:2008-09-22    浏览次数:6
前 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于营造中小企业良好发展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我们按照栋梁常务副市长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服务工作,对我市2005年以来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筛选,摘录汇集了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归纳整理为放宽准入、简化审批、产业引导、科技进步、融资担保、外向经济、鼓励人才、创业就业、房管用地、保护权益等10大类共131条,汇编成册,发放给广大中小企业,以便于企业更好地熟悉、掌握和运用政策。建议大家在参考引用时,务必学习研究原文件,以全面理解掌握政策。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政策,在搞好宣传贯彻的同时,对政策落实情况搞好深入调研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鉴于目前中小企业政策不断调整完善,因此难免疏漏,若在查阅过程中发现差错,请以原文件为准。

一、放宽准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津政发[2006]097号)

二、进一步降低非公有资本的准入门槛。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有关“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改为实行备案制。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85号)

(三)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企业,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无需行政审批的项目,可以不受核定的经营范围限制。

(四)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以广告业务为主要经营范围的境外外国企业,凡设立并运营3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独资广告企业; 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六)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企业名称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排列顺序的限制,只要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不涉及到禁止条款或不良文化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情形,均允许使用。坐落在滨海新区内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冠用“天津滨海新区”的名称,企业可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地区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七)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国际保理”等。

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及其以上大类的,名称中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八)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凡申请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申请组建科技型、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现代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九)放宽股东出资方式。允许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权益、债权以及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国有投资收益、债权、采矿权等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经合伙各方协商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管理等生产要素作价出资设立合伙企业。

(十)企业可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报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注册。具备生产条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可先行登记注册,2年内全部到位。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可申办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同步、同比例出资。

(十一)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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