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设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4-01-05    浏览次数:3

 

粤办发[2003]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粤发〔2003〕4号)精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政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 现就设立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是受省委、省政府授权,负责受理民营企业投诉的工作机构, 由省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具体运作。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受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投诉,会同有关部门直 接组织或协调组织调查民营企业的投诉,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企 业。

  (二)定期或不定期向各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受理投诉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 上报省委、省政府,经批准向社会公布。

  (四)定期分析民营企业投诉中涉及的政策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和意见,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对重大紧急的投诉问题,直接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五)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提供咨询服务和协助。

  (六)指导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业务工作。

  (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一律不收费,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经费全额预算拨款 。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逐步建立民营企业 投诉工作协调机制。

  五、民营企业投诉受理办法、组织民营企业民主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实施办法,由 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制定,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向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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