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条例》规定,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环保、科学技术、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适时扩大了审核范围。在污染排放超标和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基础上,将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耗能大户和年取水量20万吨以上耗水大户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以进一步缓解我市能源和水资源紧缺矛盾,促进节能减排工作。
——加强了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保证企业开展审核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本市从事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开展审核服务的能力,并出具真实、有效的审核报告。
——加大了审核验收力度。《条例》规定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促进企业降低消耗,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
——强化了优惠鼓励措施。为进一步调动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积极性,加大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扶持力度。《条例》规定,对列入清洁生产指南鼓励的项目,在立项、政策、资金等方面优先安排,给予优惠和支持;采用清洁生产的机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审核和培训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清洁生产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市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