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办发[2003]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 2003〕4号)精神,为我省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创造更加宽松的 政策环境,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参照因公出国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民营企业人员出国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
二、民营企业人员出国进行经贸活动,可按以下办法办理因公出国手续:
(一)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地的县(市、区)级外事部门或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地级以上市外事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
(二)工商联或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可通过所在工商联或协会报地级以上市外事部门 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
(三)对下列几类企业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直接向企业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外事部门 申报出国手续,并可根据业务需要为本企业若干名骨干科技人员申办前往同一目的国一次审 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任务批件。
1.经省中小企业局核定,被省政府认定为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的科技人员。
2.经省或广州、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列入承担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计划项目的企业及国家级和省级的工程技术研 究开发中心的科技人员。
3.经省政府批准的省择优扶持重点发展的工业大企业或企业集团、省重点发展的农 业龙头企业和省流通龙头企业的科技人员。
4.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
三、从外单位聘用的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满半年以上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企业可选派其出国执行任务。
四、企业招聘的外地人员,因工作需要被企业选派因公出国执行任务,必须是 在该企业受聘工作一年以上的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企业需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有关材料。
五、企业人员申办因公出国手续时,需提交无犯罪纪录证明和企业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担保函;企业法定代表人申办因公出国手续时,需提交无犯罪纪录、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工资等证明材料。
六、各地级以上市外事部门要为本地区上规模、效益好、有信誉的民营企业“走出去”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特别是对民营科技企业、外向型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 企业和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应予重点扶持。除按规定标准收取护照工本费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准收取其他费用。
七、各审核审批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团组或人 员,应不予批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将交由纪检监 察机关查处。对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规定,并根据本企业业务的实际需要,挑选可靠人员出国执行任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因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试行办法由省外办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省外办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 ,请及时向省外办反映。
本试行办法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