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摘编之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

发布日期:2008-10-02    浏览次数:5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中小企业有权处分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生产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以及登记的无形资产,可以与担保机构依法设定抵押,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财产他项权登记。

《批转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93号)

(四)市财政对在我市注册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向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发放的贷款,按照年末贷款余额超过基数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

(十)大力推行BOT、私募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新型投资方式,积极支持骨干民营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允许自然人与企业法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等投资公司;鼓励自然人与民营企业法人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十一)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民营上市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进行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推动以资本为纽带的强强联合和低成本扩张。

(十四)积极发展动产抵押、质押。积极探索开办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出口退税税单质押,资信良好企业供销合同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等;尝试联保、互保、个人担保、群体担保和抵押、质押、担保组合等多种贷款担保形式。各商业银行应与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在本行开立账户并交存贷款担保基金、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控制和不良贷款代位清偿等制度的贷款担保机构所担保的企业,按照贷款管理规定,以贷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一定倍数积极发放贷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96号)

二、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上市专项资金,支持后备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因资金紧张,难以筹措支付上市前期有关费用的,可由上市专项资金垫支,待后备企业上市后归还。如后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要如数予以归还。在证券市场完成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到位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因资产评估增值而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返还。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返还。减免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变动需缴纳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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