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2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目前对《通知》中列举的收费项目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执收单位(见附表),请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凡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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