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出口品牌培育机制。对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在境外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备案发生的商标注册费、专利申请费和备案费给予50%的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政府对外贸易办公室组织开展“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活动。对通过评选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增强出口品牌竞争力。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社会责任体系和行业资格等认证的,按认证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七)拓展出口品牌销售渠道。对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商务部和我市组织的境内外重要国际性品牌展览会的展位费用给予50%的资助,对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再增加20%资助。本市参加广交会等各类重点展会的摊位分配,向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倾斜。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加大国际市场广告投放量且明显带动出口的,按其实际广告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品牌专卖(营)店和品牌营销、研发、售后服务机构等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收购境外知名品牌(含商标、专利权)给予一定的资助,每个品牌最高资助20万元。
(十二)为自主品牌商品出口提供金融保障。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对自主出口品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有关费用予以一定的资助,列入“天津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的企业除享受一般资助外,再给予10%资助。
(十三)加强对出口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企业参加国外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案件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给予50%资助,每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津党发[2007]27号)
六、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国际标准,对符合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实行便捷通关和“优检窗口”检验检疫。
《批转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98号)
(五)落实《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若干意见》(商合发[2007]94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协助其申请加工贸易贷款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及援外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等。对民营企业以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和以设备及零配件等实物形式对外投资的,按现行政策予以出口退税。对国家鼓励项目带动出口的,协助有关部门在外汇核销上对其提供便利。
(七)实行境外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帮助企业争取相关资金支持,对民营企业已设立的境外企业予以办理国内核准补办手续。
(九)对民营企业在境外建立的工业园区,协调商务部和有关部门给予政策与资金支持,促进民营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将工业园区建成中小企业境外发展的创业基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1号)
(一)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确定100家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围绕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在品牌建设、产品认证、商标注册、广告宣传、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方面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二)对中小企业参加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场开拓活动予以政策支持,对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业务而发生的出口信用险投保给予资助。
(三)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展科技研发和创新,以多种方式实施科工贸一体化,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品牌产品给予政策扶持。
(四)支持、鼓励传统外贸企业利用人才、渠道、商誉等优势与中小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对带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取得业绩的予以奖励。
(五)充分运用天津国际贸易摩擦信息预警机制,加大中小企业应对“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各种贸易壁垒知识的培训,在中小企业应对贸易纠纷和满足国际市场准入要求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六)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以电子商务形式开展进出口贸易,对其租用第三方平台的相关费用予以一定资助。
(八)对中介机构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对外贸易,组织开展开拓国际市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活动效果显著的,予以政策扶持。
(十二)支持、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埃及苏伊士合作区,对入区企业给予资助,对在合作区招商、建设、生产和管理等方面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对境外农、林、渔业合资合作项目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