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津政发[2006]097号)
十二、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领办、创办私营企业。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2年内凭报到证、毕业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签定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领办、创办私营企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贷款支持,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十三、进一步鼓励中高级人才到滨海新区创业。对本市及外埠私营企业、投资者以及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以自然人名义在滨海新区内兴办的私营企业,经区县政府批准,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可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县留成部分以及契税、房产税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奖励部分必须用于购买本市商品房或在本市购买交通工具等其他固定资产。
《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84号)
三、进一步放宽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政策
鼓励外省市人员在我市创业落户,凡在我市工作或居住,并获得发明创造专利、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受到市级维护社会治安先进个人表彰的人员,可批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的个人或企业,在津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成立并已经营纳税的企业,其雇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重要岗位人才,可按照蓝印户口政策规定,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或员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条件。高科技、外向型、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可申请办1年多次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实行按需申领。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津向民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1至5年居留或签证手续。以上人员的随行家属享有与本人相同的待遇。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7]85号)
(十八)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