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9-29    浏览次数:2

  耕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定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复制)及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医疗事故取证材料复印费收费标准

  (一)A3、B4复印纸没张1.00元。

  (二)A4、B5及其他复印纸每张0.50元。

  二、复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按摄片材料进价加30%的标准计收。

  三、医疗事故尸检收费标准为每列35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尸检申请的一方支付。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市级医学会鉴定费为每列3500元,区(县)医学鉴定费为每列25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尸检申请的一方支付(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坚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五、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执收单位实施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向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七、接本通知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规定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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